Immigration Department 入境事務處招聘

職位編號:48857

部門:入境事務處

職位名稱:入境事務助理員

薪酬:紀律人員(員佐級)薪級表第4a點(每月港幣25,115元)至紀律人員(員佐級)薪級表第15點(每月港幣35,255元)

截止申請日期(日/月/年) : 全年接受申請直至另行通知  

入職條件:

(a) (i) 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註(1)]或以上成績[註(2)],或具同等學歷;或 (ii) 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2級[註(3)]/E級或以上成績[註(2)],或具同等學歷;及

(b)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3)]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及能操廣東話和英語;及

(c) 通過體能測驗;及

(d) 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註(4)]。

註:

(1)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2) 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

(3)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 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4) 政府會測試所有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知識。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是所有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申請人必須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 如申請人在申請公務員職位時仍未曾參加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或未曾在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考獲及格成績,仍可作出申請。他們會被安排在招聘過程中參加相關《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

職責:

入境事務助理員主要執行與入境、人事登記、生死及婚姻登記等香港法例有關的職務(包括一般搜查、看管、護送、巡邏、接待、駕駛等工作)及行動職務,當中包括但不限於偵查偽造證件。(註:須受紀律約束、接受全日制入職訓練、穿著制服、輪班當值,並或須駕駛政府車輛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方工作。)

聘用條款:獲取錄的申請人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試用期為三年。成功通過試用期者將獲當局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受聘。

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
https://www.csb.gov.hk/tc_chi/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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